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所衍生的相關法律效果及程序


公司法
公司董事長經董事會選任後,是否即生效力,經濟部商工登記如未變更,有何影響?


民事訴訟法

承受訴訟
所謂承受訴訟,是在訴訟程序進行中,如為原被告為公司,其董事長換人,則應由新選出的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。如原被告為個人,人已死亡,則由其繼承人承受該訴訟。

承受訴訟必須檢具相關資料以書面向法院提出承受訴訟聲請狀,法院於判決書亦會載明。如果未聲明承受訴訟,但已有委任律師進行訴訟,雖未承受訴訟,該訴訟程序仍為合法(民訴173條)。

但是如未委任律師進行訴訟,於有承受事由發生時,未承受訴訟,該訴訟程序則為違法,縱使判決仍為違法之判決。

法條:
民事訴訟法第176條(聲明承受訴訟之程序)
聲明承受訴訟,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,由法院送達於他造。


民事訴訟法第177條(法院對承受訴訟聲明之處置)
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,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。
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,其承受訴訟之聲明,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。

進階操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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