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訴訟一審原告對於部分被告為訴之撤回,一審判決原告全敗,原告上訴二審並在針對一審所撤回之部分被告又為當事人之追加,此一追加是否合法?

二審為新被告之追加,若已符合民訴法第446條及255條依項2至5款之規定時,是否仍須得新被告之同意?

學者:肯定,審級利益
部分實務:否定(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156號判決)

文章參考二審新當事人之追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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